(2015)南刑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耆福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耆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02号罪犯高耆福,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4日作出(1996)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耆福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12月3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8日作出(1999)闽刑执字第3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8月10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9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7月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3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耆福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违规于2013年4月11日因在车间闲聊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认识错误,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表扬。2011年4月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6.4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耆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1999年6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