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行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刘运成诉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成,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沛行初字第0027号原告刘运成,居民。被告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法定代表人任泽亚,局长。原告刘运成与被告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沛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运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运成负担。审 判 长 朱 杰代理审判员 王���星人民陪审员 蔡 可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