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重字第6号原告:魏某某,男,洛宁县人。被告:金某某,女,洛宁县人。被告:李某甲,男,洛宁县人。法定代理人:金某某,系李某甲母亲,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李某乙,男,洛宁县人。法定代理人:金某某,系李某甲母亲,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 马 燕助理审判员 :张海丽人民陪审员 :孙群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贾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