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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重字第6号原告:魏某某,男,洛宁县人。被告:金某某,女,洛宁县人。被告:李某甲,男,洛宁县人。法定代理人:金某某,系李某甲母亲,基本情况同上。被告:李某乙,男,洛宁县人。法定代理人:金某某,系李某甲母亲,基本情况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 马 燕助理审判员 :张海丽人民陪审员 :孙群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 贾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