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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桂兰、王忠臣与陈彦会、马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桂兰,王忠臣,陈彦会,马淑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桂兰。委托代理人:路勤,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忠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彦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淑艳。再审申请人刘桂兰、王忠臣因与被申请人陈彦会、马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中民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桂兰、王忠臣申请再审称:其于2013年6月18日在陈彦会、马淑艳处购买30只绵羊,每只1300元,三天后发现母羊流产死胎。2013年9月22日,七星泡农场畜牧科对32只羊进行检疫,其中有25只患有布病。陈彦会、马淑艳故意隐瞒事实,将患有布病的绵羊出售,给其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2013年6月18日,陈彦会卖给王忠臣绵羊30只,每只1300元。2013年9月23日,黑龙江省农垦九三管理局七星泡农场兽医实验室对第二管理区送检的32份羊血清进行虎红平板凝集试验,检验结果为疑似羊25份,阴性羊7份。2013年10月3日,黑龙江省七星泡农场畜牧兽医站与刘桂兰、王忠臣签订实施扑杀染疫牲畜补贴价格协议书,对秋检中25只被检��布病阳性的羊实施扑杀,经双方协商,补贴价格确定为5000元。刘桂兰、王忠臣称陈彦会、马淑艳出售患有布病的绵羊,但黑龙江省嫩江县动物检疫站于2013年4月20日为陈彦会出具了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刘桂兰、王忠臣未提供陈彦会、马淑艳30只绵羊在出售时患有布病的充分证据,故原判决驳回刘桂兰、王忠臣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刘桂兰、王忠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桂兰、王忠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东兴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佳第2页共4页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