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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欧富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73号罪犯欧富成,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于武夷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瓯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欧富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南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南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判决,撤销被告人欧富成定罪处刑之判决。被告人欧富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富成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累计扣0.5分:2013年6月27日因不按规定的时间洗漱扣0.5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得达标分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富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刑期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5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