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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恢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世坤与被执行人孙志军、孙尧明、陈钟强关于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世坤,孙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恢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许世坤,被执行人:孙志军,孙尧明,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马岭镇马岭街陈钟强,男,1971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郊区穿山乡汇丰汇通路村民组本院在执行许世坤申请执行孙志军、孙尧明、陈钟强关于侵权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2000)荔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祖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