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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董某与程某1、程某2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程某1,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50号申请人董某,女,汉族,1942年2月19日出生,住博野县。被申请人程某1,又名程建平,女,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博野县。被申请人程某2,又名程艳芳,女,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董某申请执行程某1、程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博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