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初字第00820号原告江某某,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万源市人,住汉滨区吉河镇。委托代理人刘烨,系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吉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以欲与被告刘某某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