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执字第0008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与徐新柏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徐新柏,何银霞,徐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字第00088-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游庆文,行长。被执行人徐新柏,男。被执行人何银霞,女。被执行人徐新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新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新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的存款14000元划拨至阳新县人民法院专用账户(户名:阳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阳新支行营业室,账号:180300042920013725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时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