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苍溪县圣丰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溪县圣丰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张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苍溪县圣丰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远军,总经理。被告张生,男,生于1978年6月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溪县圣丰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为由,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溪县圣丰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田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