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上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吕鹏飞与郑州恒泰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鹏飞,郑州恒泰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吕鹏飞,男,1984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恒泰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巧娥,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做出的(2014)郑民四终字第20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郑州恒泰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州恒泰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拍卖款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郑州恒泰路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有拍卖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发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牛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