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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郝小强与李运文、吉永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小强,李运文,吉永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一初字第00271-1号原告郝小强。被告李运文。被告吉永芝。原告郝小强诉被告李运文、吉永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小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告李运文、吉永芝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理赔款49000元予以冻结。原告郝小强自愿用自己所有的鄂F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李运文、吉永芝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理赔款49000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郝小强所有的鄂F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修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