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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34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天文与被执行人杨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天文,杨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472-2号申请执行人陈天文。被执行人杨旭。申请执行人陈天文与被执行人杨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72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88833元。执行过程中,因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所需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丁育新执行员  洪肇鑫执行员  赖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舒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