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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二初字第1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巴州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万仕隆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州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万仕隆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二初字第1048-2号原告:巴州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人民东路华誉购物中心1幢2层。法定代表人:魏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春,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万仕隆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213号红十月小区东一区5号楼3单元1101室。法定代表人:王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云,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万仕隆冷冻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州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将诉讼请求211194.66元变更为9900元,故本院应退还原告多收部分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州华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依据诉讼标的,本案应收诉讼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4467.9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还原告多收部分诉讼费4442.92元。审 判 长  郭晓云人民陪审员  马 燕人民陪审员  高兰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