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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84号原告:徐某,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现住东至县大渡口镇。委托代理人:章顺利,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XX泉,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岳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委托代理人章顺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XX泉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3月7日登记结婚,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才发现被告恶癖,2010年2月21日被告曾因猥亵儿童罪被安庆市第一看守所刑事拘留,释放后,劣行不改,仍经查嫖娼。2015年2月19日凌晨,不知何故,被告在现工作的车库内剪刀自行剪伤外生殖器。被告婚后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已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自残事件后,原告对自身的人身安全也有极大的担心。经慎重考虑,原告决心与被告离婚,但被告三番五次推辞,对此事采取逃避态度,对原告的离婚请求置之不理,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离婚被告回娘家分居至今,感情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维持夫妻关系毫无实际意义,只有依法解除这痛苦的一纸婚姻。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陈某提交书面辩称:被告身体不好有病,心理上有疾病。原告所说“猥亵儿童罪”没有经过法院谈不上罪。“仍经查嫖娼”未听说过,那个部门查的,那个部门给出的结论,要有依据。2015年2月19日做出的自残事件,是因为处在发病期。希望原告从几十年的夫妻感情出发,撤回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于1996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3月7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原告认为,被告2015年2月19日做出的自残行为,以及婚后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已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十几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对近年来发生的矛盾,双方均应采取冷静、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希望原、被告多沟通和交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为改善双方的夫妻关系共同努力。鉴于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柳馨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