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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4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4188号原告王×,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被告张×,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