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4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4188号原告王×,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被告张×,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