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衢民终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郑海霞与张小英、徐春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海霞,张小英,徐春龙,郑青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终字第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海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春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青。上诉人郑海霞为与被上诉人张小英、徐春龙、郑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郑海霞以已与被上诉人张小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海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海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海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方 帅代理审判员 郑一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芬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