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8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孙宝银与曹海峰、郝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银,曹海峰,郝淑娟,王玉臣,李佐明,韩金江,唐山市金德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润峰铁选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92-1号原告:孙宝银。被告:曹海峰。被告:郝淑娟。被告:王玉臣。被告:李佐明。被告:韩金江。被告:唐山市金德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迁西县新庄子乡下庞店村西。法定代表人:单恩。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润峰铁选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岩口乡岩口村。投资人:曹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银与被告曹海峰、郝淑娟、王玉臣、李佐明、韩金江、唐山市金德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润峰铁选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宝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海峰、郝淑娟、王玉臣、李佐明、韩金江、唐山市金德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润峰铁选厂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原告孙宝银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及由担保人闫凤芸提供其名下冀B×××××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宝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曹海峰、郝淑娟、王玉臣、李佐明、韩金江、唐山市金德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润峰铁选厂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原告孙宝银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三、查封担保人闫凤芸名下冀B×××××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力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王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