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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学强与被执行人江苏英伟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结果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强,江苏英伟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李学强,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苏英伟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柳州北路22号小柳工业园J01A幢2楼。法定代表人黄弘宾,董事长。李学强与江苏英伟特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英伟特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8日做出的宁高劳人仲案(2014)13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申请人江苏英伟特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学强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工资14930.4元(9228.5元+9539.8元÷21.75×13天)(应发工资);被申请人江苏英伟特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学强经济补偿19079.6元(9539.8元×2个月)。因被执行人江苏英伟特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学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英伟特公司住所地目前无人经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工商及国土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英伟特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401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英伟特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高劳人仲案(2014)13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郑 鹏审判员 吕春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