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红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1653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海,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张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张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6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岩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艺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