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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指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向明与陈光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向明,陈光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徐向明。被执行人:陈光学。申请执行人徐向明与被执行人陈光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东仲裁字第240号裁决书。徐向明本院申请执行,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东仲裁字第240号裁决执行一案由垦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