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友国与骆唤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国,骆唤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754号原告李友国。被告骆唤西。原告李友国诉被告骆唤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友国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李友国负担。审判员 田学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甘 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