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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城法执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元昌与邓沛和、陈玉珍、吴玉婵、陈伟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元昌,邓沛和,陈玉珍,吴玉婵,陈伟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李元昌,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被执行人邓沛和,男,193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玉珍,女,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吴玉婵,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被执行人陈伟光,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李元昌与被执行人邓沛和、陈玉珍、吴玉婵、陈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出(2014)云城法民一初字第869-1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用作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车辆予以查封。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担保情形已经消灭,申请执行人提出解除用作担保的财产的查封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李元昌用作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登记在李海坤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车牌号码:粤WXZ5**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培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