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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白小刚与马维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刚,马维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408号原告:白小刚。委托代理人:王奇,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维琴。委托代理人:黄成,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小刚诉被告马维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白小刚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白小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小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 判 长  王万民人民陪审员  高雪梅人民陪审员  马成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