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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宋廷华与周康、王居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廷华,周康,王居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32号原告宋��华,农民。被告周康,农民。被告王居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廷华与被告周康、王居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廷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廷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宋廷华负担。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