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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行审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朱恪民、刘国兴非法占地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朱格民,刘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祥行审字第33号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开封县县府东街。法定代表人:耿俊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朱格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刘国兴,男,汉族。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30日以被执行人非法占地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作出了开国土罚(2014)16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280平方米土地。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2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280平方米耕地处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63840元。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开国土罚(2014)164号行政处罚,于2014年11月30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朱格民、刘国兴。被执行人朱格民、刘国兴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开国土罚(2014)164号行政处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朱格民、刘国兴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16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朱格民、刘国兴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原开封市祥符区国土资源局)交纳罚款63840元及逾期加处的罚金63840元。被执行人朱格民、刘国兴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张贵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辰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