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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553号原告王某某,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何某某,女,198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某某的起诉,属于行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晓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馨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