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王贤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王贤中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721号原告: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圣地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国伟、阮长丰,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天目山西路230号2075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李善明被告:王贤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联合金属科技(杭州)有限公司、王贤中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郁军伟人民陪审员 沈海英人民陪审员 徐济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