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送喜与被执行人张文军、欧阳萍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送喜,张文军,欧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欧送喜被执行人张文军被执行人欧阳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送喜与被执行人张文军、欧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欧送喜表示双方已协商一致,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衡蒸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丹审 判 员 凌 云审 判 员 朱 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