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3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初字第3673号原告高某,女,1968年12月19日生,汉族。被告冯某甲,男,1960年1月9日生,汉族。原告高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被告好赌成性,没有家庭责任感,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冯某甲庭前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199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1990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冯某乙。现原告以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结婚证书、户籍资料、出生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共同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夫妻和好创造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慧萍人民陪审员 高志军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