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20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