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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420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温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