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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刘丽秋宣告郑志勇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第75号申请人:刘丽秋,女,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委托代理人:刘晓林,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镇江,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丽秋要求宣告郑志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郑志勇,男,汉族,黑龙江省木兰县人。申请人刘丽秋与郑志勇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13日5时许,郑志勇随“冀黄渔02622”船在108-7海区作业时,船员郑志勇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虽经多方搜救,但至今未能查找到郑志勇。经荣成市公安局人和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郑志勇已无生还可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6日发出寻找郑志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郑志勇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郑志勇随“冀黄渔02622”船在108-7海区作业时不慎落水失踪,下落不明,经多方搜救,至今未能查找到郑志勇。且经荣成市公安局人和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郑志勇已无生还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郑志勇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 青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