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梅进书诉被告何保青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87号原告梅进书,男,汉族,1968年9月2日出生。被告何保青,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进书诉被告何保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梅进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何保青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进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1016.5元,由原告梅进书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