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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潘万库与林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万库,林学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48号原告潘万库,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长山乡)。被告林学臣,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原告潘万库与被告林学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万库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万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学臣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根据原告潘万库的保全申请已查封了被告林学臣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滨路4号中北春城7栋2单元2层3号房产1处、纳智捷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车牌号:黑A84Q**)。原告潘万库诉称:其与林学臣原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9日,林学臣因家里急用资金,向其借款共计300000元,同时为其出具了借条2份。到期后,林学臣没有如约偿还,其多次找林学臣商量还款事宜,林学臣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还借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林学臣立即给付潘万库借款300000元;2、判令林学臣给付潘万库借款逾期利息;3、林学臣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林学臣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潘万库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潘万库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2014年1月9日借条,拟证明:2014年1月9日,林学臣以家中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潘万库借款200000元,林学臣当日为潘万库出具了借条,承诺该笔借款于2014年5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该借条由林学臣执笔书写,并在该借条的落款位置借款人处签字捺印。林学臣逾期未付潘万库该笔借款200000元;证据二、2014年1月9日借条,拟证明:2014年1月9日,林学臣以家中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又向潘万库借款100000元。林学臣当日为潘万库出具了借条,承诺该笔借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还清。该借条由林学臣执笔书写,并在该借条的落款位置借款人处签字。林学臣逾期未付潘万库该笔借款100000元。林学臣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对潘万库的证据一、证据二,因林学臣未出庭应诉,推定林学臣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林学臣分两次向潘万库借款共计300000元,当日,林学臣为潘万库出具了2份借条,在借条中承诺借款200000元于2014年5月1日一次还清、借款10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一次还清。林学臣逾期未付潘万库上述借款。本院认为:林学臣拖欠潘万库借款300000元有其为潘万库所出具的2份借条为证,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潘万库的民事权利依法应得到保护。林学臣应及时给付潘万库借款,拒付无理。因林学臣在为潘万库所出具的2份借条中分别约定了还款期限,林学臣未按期还款,应向潘万库支付逾期利息。综上所述,潘万库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学臣给付原告潘万库借款人民币30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林学臣给付原告潘万库借款逾期利息(共分2笔计算,第1笔:本金为人民币200000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5月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第2笔:本金为人民币100000元,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2月3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与上述欠款同时付清。如果被告林学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5元、保全费人民币2120元(原告潘万库均已预交)、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均由被告林学臣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与上款一并给付原告潘万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薇人民陪审员  杜景艳人民陪审员  张生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