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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行执字第00051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何从江、吴春莲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何从江,吴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何从江,男,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吴春莲,女,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本院于作出(2015)六裕行执字第00051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何从江所有的皖N×××××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从江所有的皖ND28**号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