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诉执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蔡庆祝、刘树梅与郴州湖广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庆祝,刘树梅,郴州湖广休闲山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569号申请执行人蔡庆祝,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树梅,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郴州湖广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制作的(2014)郴苏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向被执行人郴州湖广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郴州湖广休闲山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湖广休闲山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1102.35元(含案件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1159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31102.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旻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