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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舒俊与熊建、罗井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俊,熊建,罗井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关民初字第530号原告舒俊,男,农民。被告熊建,男,教师。被告罗井席,男,农民。原告舒俊诉被告熊建、罗井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1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俊、被告熊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井席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俊诉称:被告熊建因建房,于2013年8月15日通过其亲友罗井席介绍,并由罗井席担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为5%,到期后被告熊建未清偿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熊建按约定偿还,被告罗井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舒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和被告熊建经罗井席担保于2013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熊建辩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属实。该笔借款已经多次给付了利息共7000.00元,现除原告起诉的此笔借款未还完外,还差有他人的帐无钱偿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熊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关执字第87号执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自己的身份情况和因欠贷款被起诉,现工资尚被执行中。被告罗井席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舒俊与被告熊建对对方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无异议,该证据材料证明的是其二人身份情况和借款事实,来源合法,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熊建因建房屋,于2013年8月15日由被告罗井席担保,向原告舒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为5%。写有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凉水街上舒俊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月息为5%。借款用途:建房。每月付一次利息,期限一年内还清。”该借条系被告熊建书写,借款人熊建、担保人罗井席分别在借款人和担保人栏签名捺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索,被告熊建经几次偿还原告舒俊借款利息7000.00元。2015年4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决如其所请。本院认为,被告熊建经被告罗井席担保向原告舒俊借款2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约定月利率5%,超过了法律规定,依法不予保护。鉴于被告借款是用于建房,属于非营业性用途,其借款利率应按国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清偿时应扣除已支付的7000.00元利息。关于担保问题,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借条表明,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因此,该担保属于一般保证。一般担保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原告起诉已超过了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时间,因此,被告罗井席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主张被告罗井席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舒俊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利息按国家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借款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本金:20000.00元)。清偿时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0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10.00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被告熊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420.00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治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佳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