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北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于鲁江与于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鲁江,于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33号原告:于鲁江,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于广友,男,约35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鲁江诉被告于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鲁江撤回对被告于广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鲁江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