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北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于鲁江与于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鲁江,于广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北民初字第33号原告:于鲁江,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于广友,男,约35岁,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鲁江诉被告于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鲁江撤回对被告于广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鲁江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田春来人民陪审员  孙仁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