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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蒋锦兴与三明市德福物资有限公司、危玉平、危金辉、福建省尤溪县闽宏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锦兴,三明市德福物资有限公司,危玉平,危金辉,福建省尤溪县闽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蒋锦兴,男,汉族,1976年9月2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三明市德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法定代表人余光焕,总经理。被执行人危玉平,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危金辉,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闽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尤溪县。法定代表人余美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蒋锦兴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德福物资有限公司、危玉平、危金辉、福建省尤溪县闽宏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按1500000元本金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7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三明市德福物资有限公司已处于在歇业状态,公司账户没有余额。被执行人危玉平在中国建设银行尤溪支行的存款为2500元(已扣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尤溪支行的存款为3633.72元,在中国银行三明泰元支行的存款为452.09元;被执行人危金辉在中国银行尤溪支行的存款为512.97元,中国银行三明泰元支行的存款为,97.84元;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闽宏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尤溪支行的存款为101000元(已扣划),以上被执行人的账户均已冻结。被执行人危玉平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拘留后,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1月30日各支付欠款5万元。本案共执行到位2035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福建省尤溪县闽宏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查封,因属银行贷款抵押物暂无法处置,本案现没有适合财产执行,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康乐审判员  陈泽明审判员  蔡章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立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