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7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市恒新鞋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立兴毛绒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恒新鞋业有限公司,慈溪市立兴毛绒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705-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恒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罗利庆,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立兴毛绒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负责人:罗月玲,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逍商初字第933号慈溪市恒新鞋业有限公司诉慈溪市立兴毛绒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立兴毛绒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立兴毛绒厂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恒新鞋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500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执行费14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7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