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王某某,女,200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某甲,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多 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