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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宝树、王树伟等与王树珩、孙金川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树,王树伟,车新利,王树珩,孙金川,刘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树。申请执行人王树伟。申请执行人车新利。被执行人王树珩。被执行人孙金川。被执行人刘金泉。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张宝树、王树伟、车新利、王树珩申请执行孙金川、刘金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如祥、郎吉华申请执行标的11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