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宝树、王树伟等与王树珩、孙金川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树,王树伟,车新利,王树珩,孙金川,刘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树。申请执行人王树伟。申请执行人车新利。被执行人王树珩。被执行人孙金川。被执行人刘金泉。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张宝树、王树伟、车新利、王树珩申请执行孙金川、刘金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如祥、郎吉华申请执行标的11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棣商初字第1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