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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安徽尚能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沺,安徽尚能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许文沺,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王应选,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尚能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大庆,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敏,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沺与被告安徽尚能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文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安徽尚能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6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许文沺名下位于本市绿地花都小区第27#楼1单元5层503室房屋(权证字号:第1976**号)房屋一套及胡勇名下位于本市金伟熙城观邸第一幢1单元3层01030号房屋(合同编号:201407080014)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文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安徽尚能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60万元的存款或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玫审 判 员  王阿晶人民陪审员  尹武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瑨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