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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商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江苏远昌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大明线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江苏远昌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大明线缆有限公司,宗伟光,陈琴,宗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商初字第212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70号。负责人堵泽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玲君、储文彬,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远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西路6号。法定代表人宗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旭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无锡市大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法定代表人季建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芳,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宗伟光。委托代理人郑旭伟,江苏远昌电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琴。委托代理人郑旭伟,江苏远昌电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宗晟。委托代理人郑旭伟,江苏远昌电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诉被告江苏远昌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大明线缆有限公司、宗伟光、陈琴、宗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536元减半收取34768元,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宝中代理审判员  钱 晋人民陪审员  汤 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融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