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则天诉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则天,陈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898号原告:林则天,男,1963年出生,汉族,连江县人。被告:陈丹,男,1981年出生,汉族,罗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则天诉被告陈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则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勇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