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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仁雄与胡敏莉、李大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仁雄,胡敏莉,李大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987号原告杨仁雄。委托代理人朱文钟,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敏莉。被告李大鸣。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原告杨仁雄与被告胡敏莉、李大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屠文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仁雄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文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敏莉、李大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仁雄诉称,原告与被告胡敏莉系朋友,两被告系夫妻。胡敏莉因生意需要,先后于2010年6月29日、2011年6月23日和2011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约定年息15%。但胡敏莉只还了几个月利息后就未再还款。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被告胡敏莉、李大鸣辩称,同意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被告胡敏莉于2010年6月29日、2011年6月23日和2011年6月30日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00万元,现均已过归还期。上述款项分别自原告的妻子胡某某、女儿杨某和外甥秦某的银行账户转入被告胡敏莉的银行账户。因两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借条、个人业务凭证、银行明细、催款通知、户籍资料摘抄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审理中,案外人胡某某、杨某和秦某均向本院表示,其本人不会再就本案所涉款项向两被告主张任何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敏莉向原告借款100万元,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两被告表示同意,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敏莉、李大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仁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被告胡敏莉、李大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屠文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