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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1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彭州市致和镇净爽日化厂与谭春英、蒋素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州市致和镇净爽日化厂,谭春英,蒋素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1677号原告彭州市致和镇净爽日化厂。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业主文献玉,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彭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亚楠,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春英,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蒋素蓉,女,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州市致和镇净爽日化厂诉被告谭春英、蒋素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州市致和镇净爽日化厂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州市致和镇净爽日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彭州市致和镇净爽日化厂负担。审 判 长  易 炜人民陪审员  雷婷婷人民陪审员  万锦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