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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赵燕军等与王丽宁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燕军,刘先,李娟,钟利军,马江,王丽宁,王金涛,白栓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0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燕军,男,1990年3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中华,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先,男,1988年4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中华,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娟,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中华,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钟利军,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中华,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江,男,1986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中华,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宁,女,1978年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双,北京国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金涛,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原审第三人白栓华,男,1975年9月5日出生。上诉人赵燕军、刘先、李娟、钟利军、马江因与被上诉人王丽宁,原审第三人王金涛、白栓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燕军、刘先、李娟、钟利军、马江又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燕军、刘先、李娟、钟利军、马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燕军、刘先、李娟、钟利军、马江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由赵燕军、刘先、李娟、钟利军、马江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赵燕军、刘先、李娟、钟利军、马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巩旭红代理审判员  周 维代理审判员  钟 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