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衢江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经商。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2014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李继海。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5)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继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8月份,黄某、周某(均未满18周岁,另案处理)先后来到被告人张某经营的位于江山市区南区一村15号的“金华旅馆”,将手机号码留给张某,让其帮忙介绍卖淫,并约定卖淫所得以七三分成。2014年9月15日22时许,张某在其经营的“金华旅馆”附近路边招揽生意时,遇到唐某乙、唐某甲(均另案处理)二人,其承诺以100元一人次的价格帮二人介绍卖淫女,后将二人分别带至“金华旅馆”201、202房间等待。之后,张某电话联系黄某、周某到其旅馆进行卖淫,将黄某介绍给202房间的唐某甲,将周某介绍给201房间的唐某乙。后唐某甲与黄某在“金华旅馆”202房间内发生了性关系,唐某乙与周某在“金华旅馆”201房间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应当以介绍、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承包合同、通话详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证人黄某、周某、唐某甲、唐某乙、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诗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