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新沂市九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树培、杨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九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马树培,杨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0055号原告新沂市九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棋盘玻璃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汪阳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晁京,新沂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树培。被告杨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沂市九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树培、杨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沂市九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沂市九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九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7元,减半收取738.5元,由原告新沂市九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浩 来自